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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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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省安委会下发《辽宁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负有实施监督管理责任,并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停工停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条件及程序等。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主要条件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等八项,只要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等九项中的一项便不得复工复产。

《办法》明确,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同时,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要经煤矿监管部门验收。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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