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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修改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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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政发〔2018〕22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根据通《通知》,将意见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表述删除。将意见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表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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