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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5日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5〕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意义重大。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社会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杂、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制约监督有缺失,甚至设租寻租、滋生腐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精神,制定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 本《方案》主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进行改革,适用于我省各煤矿主体企业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建煤矿企业的省级审批事项(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 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共有38项审批事项(附件1)。具体改革内容为: (一)前期准备(俗称“路条”)阶段(3项)。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建设项目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对于新建或新增年产120万吨以下的煤矿,省级不再保留开展前期工作批复事项。 审批事项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煤炭资源探矿权、煤炭资源勘探地质报告等3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二)项目核准阶段(12项)。 安全核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再作为省级煤矿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下放至设区的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组织编制、论证、审核;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纳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将资源整合改造矿井项目核准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移交省煤炭厅。 审批事项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划定矿区范围、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期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投资项目核准批复、企业核准登记等12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各市及有关县人民政府,有关企业) (三)开工建设阶段(15项)。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企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完成“四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纳入煤炭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将国家核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移交省煤炭厅。 审批事项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采矿许可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地征用征收、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等15项。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文物局、山西煤监局,有关企业) (四)竣工验收阶段(8项)。 取消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省级不再保留环保试生产审批。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联合试运转、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即山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主管部门日常管理。 对省级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统一由省煤炭厅负责。对国家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规定执行。 审批事项有: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8项。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档案局、省文物局、山西煤监局,有关企业) 三、规范审批行为 (一)界定审批权力边界。 按照晋发〔2015〕3号精神,2020年前,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全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年产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和目前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的其他项目,都要按本方案设置的审批流程就近并入新的阶段继续审批。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事项,要密切跟踪其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省级配套事项;属于省内审批权限的事项,要严格界定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权力边界,做到放管结合、规范运作。 加快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制度相分离。凡属于技术标准范畴的事项都要退出行政审批,统一按该行业(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专业把关。 (牵头单位:省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清理涉煤审批事项。 各市县、各部门要对本级、本部门现有涉煤审批事项,按照保留、取消、整合、下放、纳入部门日常管理和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等逐项进行甄别清理。 对涉煤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新的中介服务事项或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寻求服务。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煤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要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服务单位和服务价格。 (牵头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物价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三)科学优化审批流程。 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由省煤炭厅负责牵头,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实行“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各审批机关内部要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要共享共用申报材料。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 (四)简化煤矿证照申领。 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统一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附件2)。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取得《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煤矿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的协管体系,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要创新监管方式,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处和非法违法“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六)落实市县属地责任。 对于煤矿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涉及土地占用、林木采伐、拆迁避让、环保安全等需要与乡(镇)、村及居民协商处置的具体事项,统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与具体权益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凡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确保为项目建设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七)注重各方协作配合。 铁路、电力、油气、金融等央企驻晋机构在涉煤行政审批中出具的有关资料,对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至关重要。各相关机构要全力配合全省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切实支持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中石油山西分公司、中石化山西分公司、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配合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实行阳光运作 (一)公布审批事项清单。 省直各涉煤相关审批部门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涉煤审批事项清单,包括名称、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和监督方式等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和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 并建立完善与涉煤审批事项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等。 (牵头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二)加强审批平台建设。 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建设煤炭行政审批子平台,坚持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政务平台同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事项只对一个部门、一个机构、一个窗口。要发挥好政务公开栏目的作用,公开办事指南,畅通服务渠道,加快推进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监控、投诉等“一站式”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和听证等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为企业办事提供良好服务环境。 (牵头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配合单位:省编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实行审批公示制度。 坚持涉煤审批公开受理、阳光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公开。煤矿主体企业申请办矿、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等环节都必须进行事前公示。对有举报内容的,都要进行认真核查和整改落实,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将其信用记录纳入煤炭行政审批电子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开。凡承担服务项目的中介组织都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承担责任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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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煤矿企业,审批公示制,行政区域,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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