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检查涉煤央企煤矿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国资委于11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总部及所属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决定联合组织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检查。
《通知》明确,此次检查共组成9个组,每组5-7人。组长分别由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组长单位和成员单位业务处室及部分煤矿专业人员组成。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人员将参与检查。
检查时间大致为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与被检查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商定。
以检查涉煤央企集团总部为主,以现场抽查煤矿加以验证的方式进行。
检查范围为: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中国华能、国家电投、国家电网、国投、中国国电、华润集团、中国华电、中国大唐、保利集团、宝钢、中铝公司、中国煤炭科工、中国中铁、中国石化等16家涉煤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以下简称央企集团总部),以及其所属分布在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等12个省(区)的部分煤矿。
检查重点内容有四项:涉煤央企集团总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落实情况。涉煤央企集团总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负责人、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涉煤央企集团总部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年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控制超能力生产情况。所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和落实整改集团公司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情况。
煤矿抽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企业进行反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罚意见,书面移交地方市级(含)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督促其于检查结束后1个月内将处罚落实情况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务院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