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8月20日起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为有效防范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8月下旬至9月下旬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具体行程由各督查组自行确定。
此次督查范围为山西、内蒙古、云南、四川、安徽、江西、陕西、重庆、贵州、河北、湖南、河南等12个产煤省(区)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其他省份将按联系指导和明查暗访计划开展。
督察内容: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是否按要求对照8个方面突出问题开展风险分析研判,按规定形成并报送本矿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2.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自检自改是否形成报告和问题、整改两个清单,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并得到落实。
(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1.国家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落实情况。
2.分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3.开展煤矿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情况。
4.对深化专项行动开展督导检查情况。
5.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落实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1.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情况。
2.严格监察执法处罚情况。
3.煤矿分类监察落实情况。
4.监察执法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
5.通过执法倒逼煤炭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