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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核准批复内蒙古五间房矿区西一号煤矿项目

国家发改委2月12日发文称,为推进蒙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电一体化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内蒙古五间房矿区西一号煤矿项目(项目代码:2015-000291-06-02-500126)。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境内,项目单位为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建设规模80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矿井工业场地位于井田南部偏西ZKX33-9钻孔附近,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后期采用分区式通风系统,投产时布置2个放顶煤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煤炭洗选采用干选分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引自五间房220千伏变电站不同母线段。

项目总投资33.68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0.29亿元,占总投资的30.55%,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3.39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批复指出,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批复要求,项目按800万吨/年进行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

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五间房矿区西一号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9〕222号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五间房矿区西一号煤矿项目核准的请示》(内能煤炭字〔2018〕7号)、《关于华润电力内蒙古五间房矿区西一号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华润总〔2018〕5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蒙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电一体化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内蒙古五间房矿区西一号煤矿项目(项目代码:2015-000291-06-02-500126)。

项目单位为华润电力(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境内。

三、矿井建设规模80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矿井工业场地位于井田南部偏西ZKX33-9钻孔附近,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系统,后期采用分区式通风系统,投产时布置2个放顶煤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煤炭洗选采用干选分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引自五间房220千伏变电站不同母线段。

四、项目总投资33.68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0.29亿元,占总投资的30.55%,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3.39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切实做好公益林保护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地压、煤尘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矿井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华润电力五间房矿区西一号煤矿建设项目选址批复》(内建规〔2012〕6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内蒙古五间房矿区西一号煤矿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预审字〔2018〕103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按800万吨/年进行煤矿产能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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