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煤网 > 行情资讯 > 易煤快讯 > 煤炭托管新规将对生产端产生重要影响

煤炭托管新规将对生产端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煤炭行业效益持续好转。2018年,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2.27 万亿元,同比增长 5.5%,实现利润同比增长 5.2%。行业效益的好转的同时,煤矿事故层出不穷。仅今年以来,就发生了云南曲靖大普安煤矿“1·6”较大顶板事故、陕西省李家沟煤矿“1.12”重大事故、辽宁省大隆煤矿“1.20”生产事故、贵州省“3.11”老鹰山煤矿顶板事故、山西省介休义棠煤业“3.14”放炮事故、山西省平定古州东升阳胜煤业“3.15”火灾事故等安全事故,煤矿事故频发引起各部门重视。

近年来,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据了解,李家沟煤矿“1·12”重大煤尘爆炸事故中就存在违规承包问题,矿井将从井下综采工作面至地面原煤仓间所有系统的日常生产、运行、维护与管理承包给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边角煤回采和矿井掘进工程承包给神木市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2018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贯屯煤矿发生的“12·24”较大瓦斯爆炸事故,也是存在违法违规承包托管、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承包托管工作,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征求《煤矿整体托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修改意见发布了通知,事关煤矿整体托管的各个方面。早在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就曾出具过《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相比之下,本次的意见稿细化了承托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根据意见稿,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方式。整体托管应涵盖所有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直接服务的地面生产系统)和所有生产建设活动。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意见稿明确,委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每年要深入井下检查;委托方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对承托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井下工程承包给第三方。承托方对托管煤矿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严禁将托管煤矿分包、转包,严禁将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


预计该文件实施将对煤炭行业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

1、对于委托方民营煤矿而言,其生产运营成本将会大大增加,用于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投入及更新生产设备、支付托管费用及人员成本;对于承托方国有企业而言,需要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达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核实检查要求。托管煤矿开工前,承托方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双方共同排查治理隐患,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核实检查,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可开工生产。

2、对煤炭行业而言,其生产经营数据将更加透明。托管之后,生产环节放在大型国企,煤矿生产合规性、产量核定执行率将会大大提升,由于按照核定产量、合规化生产,不带煤管票的煤数量大大减少。

易煤资讯宣传图片.jpg

易煤网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易煤网/易煤资讯"的所有文章、数据、图片稿件,版权均为"易煤网 www.yimei180.com"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易煤网",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关键词 :

© 2015 易煤网 All rights reserved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 沪ICP备14052754号